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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蔡国耀
    2017-07-18 23:09:21    来源:威宁农业信息网   转载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工业发展大会、全区工业发展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发展机遇,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县外单位或人士为威宁自治县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快速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财政受益原则;

    (二)谁受益谁兑现和谁引进谁受奖原则;

    (三)分类奖励原则;

    (四)在项目税收内兑现原则;

    (五)招大引强原则;

    二、奖励对象

    凡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指威宁自治县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下同)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引资人分为两类:即公务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公务人员引资者指我县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含驻威垂直管理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引资者指我县除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分档计算予以物质奖励;对公务人员引资者以行政奖励为主,辅之以适当物质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一类项目:战略投资者项目

    战略投资者项目认定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

    2、投资者为当年被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3、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兴办投资性公司项目;

    4、投资者为当年国内500强、民营企业200强、知名上市公司、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二)二类项目:

    1、符合产业园区发展战略要求的农特产品深加工、矿产品精加工、生物制药、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能源、新型建材、物流配送、旅游商品、创意产业项目等;

    2、符合全县旅游规划和草海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3、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

    (三)三类项目:与新城区和园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旅游服务业等项目。

    (四)以下投资项目或方式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本奖励政策;

    2、已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3、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威宁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4、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已享受政府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开展以商招商的专项产业园、商贸城、步行街、物流交易中心等项目的招商引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5、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

     公务人员引资者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可作为公务人员所在单位“双考双评”加分因素,同时由县投促局或园区管委会根据该项目的注册资金额度一次性补助引资洽谈费。公务人员引资如属于利用单位公共行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7:3分成;如属于个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3:7分成。其标准为:

        1、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100-500万美元、内资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入驻产业园区的每个项目另增加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为公务人员所在单位“双考双评”加0.5分;

    2、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500-1500万美元、内资在5000-15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入驻产业园区的每个项目另增加补助洽谈费4万元人民币,为公务人员所在单位“双考双评”加1分;

    3、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4万元人民币,为公务人员所在单位“双考双评”加1.5分。

    (二)社会引资者

    社会引资者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或根据项目生产经营性税收所得额标准给予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为:

    1、凡引进一类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6‰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凡引进二类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4‰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凡引进三类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2‰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4、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50万美元、内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年度县实得地方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以办理纳税登记后十二个月内所纳税收计算),按县实得地方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评审机构和经费来源

    成立威宁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投促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目标办和管委会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在县投促局设立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工作,由县投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招商引资洽谈费和奖金资县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六、兑奖要求

    (一)注册资金全部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或其他币种投资的,按注入资金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二)项目洽谈费兑付必须在项目办好前期审批手续,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且已开工建设后。

    (三)奖金兑付必须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在项目所纳税收中开发区实得部分内兑现。原则上奖金按当年到位的注册资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单个项目注册资金必须在两年内到位,超过两年仍未到位注册资金,不再计发奖金。

    (四)实际引资人有一人以上的,兑现前必须呈送洽谈费或奖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由所有引资人签字同意。

    七、兑奖程序

    (一)洽谈费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外来投资者的书面确认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合同文本、前期审批手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提交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书面证明,经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县投促局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予以发放。

    (二)奖金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外来投资者的书面确认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提交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书面证明,经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八、其他

    (一)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威宁前,获得有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投促局和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服务处进行登记备案,领取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书面证明。

    (二)引进项目必须是当年新批注册项目。

    (三)凡按本规定领取了洽谈费或奖金的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再享受针对该项目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四)引进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洽谈费和奖金的引资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收回已发给的洽谈费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均含本数。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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